刘云 2026-02-25 22:28:23
公司员工旅游发票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入账,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同时需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旅游属于非货币性福利,需先计提再支付。计提时,根据员工所属部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职工福利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需注意,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全称,且福利费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支部分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旅游费用作为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内准予税前扣除,超支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需将旅游费用分摊至每位参与员工,与当月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若属于全体员工福利且无法分割,可暂不征收个税(需符合税务机关规定);
增值税:员工旅游属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做账时需附齐旅游合同、费用明细单、发票、参与人员名单等凭证,证明费用真实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同时,避免将旅游费用伪装成“考察费”“会议费”等其他科目,以防税务检查时被认定为偷税。建议留存员工签字确认的旅游参与记录,作为福利发放的辅助证据。
问:员工家属参与旅游的费用能否入账?
答:员工家属费用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支出,不得作为公司费用入账,需由员工个人承担。
问:旅游发票为个人抬头能否报销?
答:不能,必须取得公司抬头的合法发票,否则无法在税前扣除。
问:公司组织旅游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若旅游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未包含旅游服务合同)。
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旅游发票如何处理?
答:直接全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因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无需转出。
问:跨年的旅游发票能否在次年报销?
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并实际支付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否则需追溯调整至实际发生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