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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周珍珍   2025-12-14 21:20:51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以保全自身债权实现的法定权利

一、法律性质与制度功能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本质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允许债权人直接介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分为两类:

代位保存权:适用于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可提前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

代位请求权:针对到期债权,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兼具保全与债权实现的双重功能。其性质被界定为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权利,债权人作为实质当事人独立行使权利。

二、成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债权合法确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需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专属性质(如人身损害赔偿、抚养费等)。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实现受阻。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债务人怠于行权的行为直接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且两个债权均已到期。

非专属债权:被代位的权利需为财产性权利,排除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三、行使效果与限制

代位权行使后产生三重法律效果:

清偿效力: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应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费用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

抗辩延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如履行抗辩、时效抗辩)可对债权人主张。
需注意的是,若代位权胜诉后未获清偿(如次债务人无财产),债权人仍有权就未清偿部分起诉债务人。

相关问题解答

Q1:哪些权利可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A:包括金钱债权、物权请求权(如担保物权)、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及诉讼权利(如强制执行申请权),但专属权利(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除外。

Q2:次债权被冻结时能否行使代位权?
A:可以。冻结仅为保全措施,不消灭债权,且其他债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代位权行使不受影响。

Q3: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行使?
A:是。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代位权须以诉讼方式行使,以确保程序公正并防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