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一欣 2025-06-23 19:19:39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的核心考点分别涉及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征税、权属转移的承受方纳税义务,以及房产持有期间的财产税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其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的房地产,但以下情形不征税:
无偿转让行为,如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或通过公益机构捐赠;
未发生权属转移,如自用、出租或抵押期间的房地产。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费用、税金等),并按增值额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特殊情形如合作建房转让、抵押后以房抵债需征税。
契税由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当日。其征税范围包括买卖、赠与、互换等行为,但互换价格相等可免征契税。纳税人需在办理权属登记前申报,且不动产登记机构需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登记。例如,合作建房转让时需缴纳契税,而抵押期间不征税。
(注:相关资料未提供房产税具体内容,以下为通用知识点)房产税是对房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财产税,通常按年计征。计税依据分为两种:
从价计征:按房产余值(原值扣除10%-30%)的1.2%税率;
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的12%税率。
个人自有住房可能享受免税政策,具体需结合地方规定。
常见问题:
1.哪些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税的情形包括: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或公益事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产转为自用或出租但未转移权属的行为。
2.契税的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纳税义务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日发生,需在办理权属登记前完成申报。
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注:相关资料未提供)通常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计算,具体税率和免税政策需参考当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