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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关税法律制度怎么规定?关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刘月   2025-12-21 16:41:20

初级会计关税法律制度主要依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核心包括纳税人认定、税率适用规则及税收优惠,关税应纳税额计算区分从价、从量、复合三种计征方式

一、关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定

课税对象与纳税人

课税对象:包括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贸易性质商品)和物品(个人自用非商品,如行李、邮寄品)。

纳税人

货物:进口收货人、出口发货人;

物品:携带人、收件人或所有权人(如旅客、邮包接收者)。

特殊情形:原产于中国但境外采购的进口货物,仍需征收关税。

税率适用规则

进口关税税率根据货物原产地确定,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

税率执行时点:以申报进口/出口之日税率为准;先行申报的按运输工具进境日税率。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包括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物资、运输工具必需燃料、海关放行前损毁的货物等。

政策性减免:如海关放行前损坏的物品、国际条约规定减税的情形。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从价计征(主流方式)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完税价格认定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为基础,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起卸前相关费用;

需注意:买方佣金、正常回扣不计入成交价格,卖方违约罚款不得扣除。

出口货物:以离岸价(FOB)扣除出口关税后的价格为基础。

从量计征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定额税率。

适用场景:大宗标准化货物(如原油、谷物)。

复合计征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定额税率+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典型应用:摄像机、录像机等商品。
特殊情形处理

逾期未出境暂进口货物:超6个月滞留的,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税:
每月关税=原到岸价格×税率×1/48。

转让减免税货物:需补税时,完税价格按折旧比例调整:
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数÷(管理年限×12)]。

三、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税款缴纳与计算精度

税款以人民币计收,外币按外汇牌价折算;

完税价格精确至元(四舍五入),税额精确至分。

免征额度:单票货物关税≤50元时免税。

申报价格争议处理

成交价格无法核定时,海关依次按相同货物成交价→类似货物成交价→成本加成法(料件成本+加工费+利润+境内运费)估定。

三、延伸问题解答

Q: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包含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需从离岸价(FOB)中扣除。

Q:个人邮寄物品的关税纳税人是谁?
→收件人(物品所有权人)为纳税人,需主动申报或由海关核定。

Q:转让免税进口设备时如何补税?
→按剩余使用年限折算完税价格:
补缴税额=[原到岸价格×(1-已用月数/总管理月数)]×适用税率。

注:政策细节详见海关总署公告及《进出口关税条例》原文。如需完整税率表或案例,可访关注本站或的初级会计备考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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