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子萍 2025-06-10
公务员辞职后,其养老保险可通过转移接续程序将原机关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新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具体操作如下:
公务员辞职前的连续工龄经社保部门审核后,可直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需携带原单位工作档案至社保中心“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办公室”办理认定手续(例如天津等地区)。若加入企业,由新单位办理社保登记;若未就业,可凭身份证、离职证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参保。
进入企业就业
新单位直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原视同缴费年限自动累计。跨省或机关转企业时,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实际缴费工资12%转移基金)。
灵活就业参保
辞职后未立即就业者,可自行在档案托管机构或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保留原工龄折算权益。缴费基数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确定,费用需个人全额承担。
跨省转移:需满足年龄限制(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交《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及档案材料。
医保衔接:辞职后原公务员医保待遇终止,需在新单位或自行参保续缴。退休时需满足当地医保连续缴费年限(如20-25年),否则可能影响终身医保待遇。
补缴问题:除出国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般不可退还。
注:具体操作需以地方社保政策为准,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