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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知识点之商标法基本原则

周珍珍   2026-02-05 16:25:17

明白✅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考试中,商标法基本原则是核心考点,申请在先原则是贯穿商标注册流程的首要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这是商标法最基础的原则,指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先提交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若为同一天申请,则采用“使用在先”补充原则(需提供首次使用证据)。例如:A公司2023年3月1日申请“云帆”商标,B公司同年3月5日申请相同商标,即使B公司实际使用更早,A公司仍会被优先核准。

二、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商标申请人及使用者以善意、真实、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禁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或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典型恶意行为包括:抢注名人姓名、摹仿他人未注册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大量注册与他人品牌近似的“防御商标”后高价兜售。2021年《商标法》修订后,对恶意注册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升,包括驳回申请、宣告无效及罚款。

三、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自愿注册:绝大多数商品/服务的商标注册符合自愿原则,未注册商标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不得对抗他人合法注册。

强制注册:少数涉及公共安全的商品需强制注册,如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未注册者严禁生产销售。

原则类型适用范围权利特点
自愿注册一般商品/服务(如服装、餐饮)可使用但无专用权
强制注册烟草制品必须注册方可销售

四、显著性原则

商标需具备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独特性,禁止使用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如通用名称(“苹果”不能注册为水果商标)、描述性词汇(“甜蜜”不能直接注册为糖果商标)。但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如“五粮液”酒),可认定为具有显著性。实践中,臆造词(如“海尔”)、任意词(如“小米”手机)最易通过显著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