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悦雪 2026-02-05 14:05:19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市区)、5%(县城/建制镇)、1%(其他地区)税率,教育费附加以3%费率计算。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核心计税依据是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不包括因进口货物或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例如,某企业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50万元、消费税20万元,则两者合计7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需注意,若企业当期存在增值税留抵退税,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应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执行差别税率:市区7%、县城或建制镇5%、其他地区1%。如北京市区企业按7%计算,而位于某县建制镇的企业则按5%计税。
教育费附加:全国统一按3%费率征收,不存在地区差异。例如,无论企业位于何处,只要计税基数为100万元,教育费附加均为3万元。
城建税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实际缴纳消费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实际缴纳消费税)×3%
示例:某市区企业当月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20万元,无留抵退税。
城建税=(30+20)×7%=3.5万元
教育费附加=(30+20)×3%=1.5万元
问:进口货物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吗?
答:不需要。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纳入计税依据,仅对国内销售环节实际缴纳的“两税”征收。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免征增值税,是否同时免征附加税费?
答:是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同步免征。
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已退税款是否可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答:可以。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返还的税款,允许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问: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何确定城建税税率?
答:按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执行,而非总机构所在地税率。